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或不实陈述的性质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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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克先,潘晓甫.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或不实陈述的性质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2(6):38-3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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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克先 潘晓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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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克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潘晓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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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诈骗罪相比较,合同诈骗罪除了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从而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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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 诈骗罪 伪造 民事诉讼 财物 履行合同 数额较大 抵销 签订 市场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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