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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督内容划分代表小组无必要
引用本文:滕修福.按监督内容划分代表小组无必要[J].公民导刊,2012(1):61.
作者姓名:滕修福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摘    要:笔者认为,按监督内容划分代表小组,县级以上人大有法可依,但无必要;乡镇人大既无法可依,也更无必要。代表小组应按区域划分为妥,乡镇人大更应如此。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

关 键 词:监督内容  区域划分  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  小组  人民群众  选民  必要  直接选举  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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