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及其不足 |
| |
作者姓名: | 滕丽娟 艾国春 |
| |
作者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辽宁大连116024(滕丽娟),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辽宁大连116024(艾国春) |
| |
摘 要: |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完善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增设了个人特定财产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同时详细规定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但是,在相关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意义、具体内容,同时提出了不足和改进建议。
|
关 键 词: | 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 不足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5]11-0133-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