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5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第58次卫生大会修改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2005)》),并将于2007年6月生效。各缔约国需要在该条例生效之前完成国内立法调整。为此,我国已启动对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的修订。毫无疑问,这是一次为与国际法接轨的修法活动,因而,以《条例(2005)》的变化与内容为依据是我国这次《检疫法》修订的背景和基础。修订后的法律文本需要与《条例(2005)》保持一致,也需要适合我国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新态势的需要。现就对《条例(2005)》的理解,对我国《检疫法》修改发表自己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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