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人格权及其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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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熊,张锐. 论法人人格权及其精神损害赔偿[J]. 理论月刊, 2004, 0(4): 117-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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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熊 张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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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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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 律 人格 是人 格 权的 基础 ,人 格权 是 由人 格衍 化 而来 的具 体 的权 利,并最 终独 立 于人 格而 形 成 一 种法律制 度。当法 人 产生 之后 ,由 于它 与 自然 本质 上 的区 别,导致 了以 自 然人 为中 心 建立 的损 害 赔偿 体系 面 对法 人时产生 了一 种 体系 上的 缺 陷,我们 迫切 地需 要 建立 一个 更 为完 备的 体 系来 改变 这 种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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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人 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4)04-0117-03 |
On Leagl Person''''s Personality Right and Spirit Ins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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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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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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