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兼论《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矛盾及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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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凌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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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系,江苏,泰州,22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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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专项重点课题(2008-BRW-16)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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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又将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加以规定,这违背了无效合同不能解除的法理。将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并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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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无效 解除 可撤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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