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中的家长权 |
| |
引用本文: | 赵晓耕.秦律中的家长权[J].法律与生活,2006(7). |
| |
作者姓名: | 赵晓耕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 |
摘 要: | 如果父亲偷了儿子的东西要不要论罪判刑?如果偷的是养子的东西会有不同结果吗?如果父亲对儿子施行私刑,儿子可不可以到官府告状?在两千多年前的秦代,法律对这几类案件该如何依律断罪处刑呢?这其中又体现着一些怎样不同的传统价值观念?“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秦律根据犯罪性质及诉讼当事人身份,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以控告者与被控告者的身份关系及侵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