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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原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以下114人已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1月聘任为劳动仲裁员,任期三年.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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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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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劳动仲裁员
聘任管理
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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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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