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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诉后不宜再对被告人作劳教处理
摘    要:免诉与劳教虽然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在适用上也不相互排斥,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免诉以后不宜再对被告人作劳教处理。理由是: 一、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告人适用的,属于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体现了党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能起到教育被告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作用。如果对已由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再作严厉的行政处罚,则极易使免予起诉这一特殊的社会效果消失,不仅不利于体现免予起诉的从宽性质,相反还会使被告人心存疑惧,不利于被告人戴罪立功或投案自首,不利于对其它同案犯的教育和挽救。二、劳动教养虽然是行政处罚,但它却具有劳教时间长,劳动强度高的特点,往往一被劳教就是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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