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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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波,杨卫玲,李竞元.法律咨询[J].江淮法治,2012(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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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波 杨卫玲 李竞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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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老年人工作中受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编辑同志:我今年65岁,5年前退休后一直在家修养,去年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导致右眼失明。当我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时却遭到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不属于工伤。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读者廖明廖明同志:《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您已年满65岁,与这家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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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老年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脑制作 法定退休年龄 财务工作 劳动者 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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