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见证”应为“履约信用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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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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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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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当今律师业务已向商业化、非法律化发展;律师服务的范围日益拓展,其服务内容亦不断更新。近年来,一些律师事务所为免除当事人在经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被欺诈、货款被拖欠以及“三角债”等风险,推出了律师新业务:由律师为经贸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进行见证,并由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主要指收货人)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一般指货款)交存于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向负有发货义务的一方(主要指收款人)出具收款见证书,明示货款已到位,发货方在收到见证书后开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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