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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存设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
作者姓名:郑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上海市一流学科(法学)建设项目阶段性成果
摘    要:所谓污名化的卖淫幼女帽子,在嫖宿幼女罪中并不存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对幼女的侵害方式不同。两罪的罪质在犯罪模式和犯罪类型两方面具有极大差异。幼女在性交易活动中不可能成为卖方,只可能成为交易对象。卖方的责任更重。保留嫖宿幼女罪,有利于追究性交易中真正的卖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关 键 词:存设  嫖宿  幼女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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