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存设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 |
| |
作者姓名: | 郑伟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基金项目: | 上海市一流学科(法学)建设项目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所谓污名化的卖淫幼女帽子,在嫖宿幼女罪中并不存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对幼女的侵害方式不同。两罪的罪质在犯罪模式和犯罪类型两方面具有极大差异。幼女在性交易活动中不可能成为卖方,只可能成为交易对象。卖方的责任更重。保留嫖宿幼女罪,有利于追究性交易中真正的卖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
关 键 词: | 存设 嫖宿 幼女 合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