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刑相适应角度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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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春兰.从罪刑相适应角度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限定[J].天津检察,2008(4):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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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春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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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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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李平根以能帮助范某某承包河东区大桥道萦东温泉花园小区内收废品为借口。伪造承包合同让被害人范某某夫妇签署,骗取范某某夫妇9000元。经调查,河东区大桥道萦东温泉花园小区并无此事宜,且物业管理人员不认识李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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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诈骗罪 罪刑相适应 主体要件 物业管理人员 承包合同 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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