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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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颖.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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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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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辽宁省锦州市委党校科社法学教研部 辽宁锦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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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诚实信用原则从内涵上看,是指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价值准则、行为规则和行为事实。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市场交换的产物、为市场经济所必需,而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已跨越私法的范畴而进入公法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实践上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上的义务和法律上的义务,不仅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而且要求政府具有廉洁高效、取信于民等诚实信用的本质和形象;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而且也是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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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法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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