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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没收
作者姓名:李润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摘    要:案名:黄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罪案[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某,要求以每克360元的价格赊购1克冰毒,后双方在珠海市斗门区黄某某住处的楼下完成交易。同日19时许,黄某某携带购得的部分毒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次日15时许,黄

关 键 词:犯罪人  被告人  没收  贩卖毒品  犯罪工具  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预备  认定  犯罪分子  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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