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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事
作者姓名:薛军
摘    要:在我国唐朝以前,历代地方狱讼,没有民刑具体分工和设置专职的司法人员。到了唐朝,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置司户参军事、司法参军事来分别审理民事与刑事案件。户曹司户参军事掌户籍等事;而司法参军事掌津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这种分工适应了封建土地制度变化和婚姻相对自由的要求。唐代以前,土地制度可以说是国有、私有两种所有形式的结合,而至唐代则完成了土地私有的进程。土地无常主,反映了土地买卖的频繁。在婚姻方面,唐朝的妇女较其前、后代都有较大的自由。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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