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价值根基与范围重构 |
| |
引用本文: | 吴小帅,周长军.社会转型期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价值根基与范围重构[J].理论学刊,2015(4). |
| |
作者姓名: | 吴小帅 周长军 |
| |
作者单位: | 1. 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 |
基金项目: | 2014-2015年度山东省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究重大课题“中国青少年犯罪刑罚制度的理性反思与重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
| |
摘 要: | 告诉才处理制度是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横跨刑事法和民事法范畴、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告诉才处理制度具有防止公诉权滥用的制度性价值、合理配置国家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价值、体现亲亲相隐的人伦价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性价值等多重价值。现行立法中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划定有诸多瑕疵,应当根据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特定原则对其进行合理化重构。建议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一部分侵占罪排除出去,同时将某些亲属间财产型犯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暴力犯罪、侮辱尸体罪等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
|
关 键 词: | 告诉才处理 自诉 亲亲相隐 立法缺陷 价值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