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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价值根基与范围重构
引用本文:吴小帅,周长军.社会转型期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价值根基与范围重构[J].理论学刊,2015(4).
作者姓名:吴小帅  周长军
作者单位:1. 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2014-2015年度山东省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究重大课题“中国青少年犯罪刑罚制度的理性反思与重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摘    要:告诉才处理制度是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横跨刑事法和民事法范畴、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告诉才处理制度具有防止公诉权滥用的制度性价值、合理配置国家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价值、体现亲亲相隐的人伦价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性价值等多重价值。现行立法中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划定有诸多瑕疵,应当根据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特定原则对其进行合理化重构。建议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一部分侵占罪排除出去,同时将某些亲属间财产型犯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暴力犯罪、侮辱尸体罪等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

关 键 词:告诉才处理  自诉  亲亲相隐  立法缺陷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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