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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肖建国. 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17(1): 28-31
作者姓名:肖建国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北京
摘    要:民事举证责任具有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双重含义,民事举证责任的性质依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结果责任,结果责任制约了举证责任的本质。针对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权利说”、“义务说”、“权利责任说”,作者提出了质疑,并在此基础上主张“风险负担说”。

关 键 词:民事证据  民事举证责任  行为责任  结果责任  风险负担
文章编号:1008-6951(2002)01-0028-04
修稿时间:2001-11-08

On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Evidential Burden in Civil Affai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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