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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的行为定性——评王某某故意伤害、妨害作证案
作者姓名:何萍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而且,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既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也就不能期待共同犯罪人互相揭发、如实相告。

关 键 词:妨害作证  禁止重复评价  自证其罪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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