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相对于羁押、管教等强制色彩较强的用语,观护更加契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立法和政策规定。一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相关职能机构坚持先行先试,加强探索,逐步形成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深刻悔罪、回归社会的社会观护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少年司法资源的共享,有力推动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尽管在建立健全和规范化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严重制约和影响观护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但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社会观护体系进入了新的蓬勃发展的阶段,逐渐走向健全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