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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程序机制的审视与重构
作者单位:;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程序法缺失,尚未形成完善的程序机制。"行刑衔接"程序机制在发起主体、移送材料、立案监督、判后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足。"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不应是单向的"流水线式"作业模式,而应是包含监督、制约、救济在内的"网状式"作业模式。应确立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构建多方位的、立体化的运行模式。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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