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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不堪忍受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而自杀虽非工伤 用人单位也必须补偿
摘    要:女工刘某从2007年1月起,在一家纺织公司上班。该公司为追求极限效益,常常采用看管女工、扣押女工的证件、通讯工具、殴打女工等手段限制女工人身自由,强迫女工进行劳动,一些女工不堪忍受,纷纷逃离。前不久,刘某逃跑被抓回后,一时想不开而跳楼自杀身亡。而公司却以其实行的是多劳多得,并没有拖欠员工工资,刘某是自杀的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并赔偿。请问:刘某之死究竟是否属于工伤?

关 键 词:工伤处理  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  女工  自杀  通讯工具  人身自由  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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