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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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健.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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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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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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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应为股东所掌控,这已经成为各国学者的共识。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公司的本质仅定位于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误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这也是我们理解具体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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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公司本质 公司法 股东 投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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