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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的宪法实施机制与完善路径
作者姓名:李昊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推进“一带一路”灾害救援国际合作的实证调查与对策研究》(19BGJ08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宪法紧急状态确立了立法机关保留、法律优先原则、要式职权行为、比例原则等法定实施标准,但在实践中,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立法包含了事实上的紧急状态非常措施,且专门的紧急状态法缺位,导致国家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面临困难,紧急状态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的非常措施缺失,基层实践中出现以应急状态之名行紧急状态之实的争议。完善国家非常状态法治建设,关键是加强紧急状态的宪法实施工作,当前,紧急状态立法应遵循上位法、关系法、平衡法的原则,宜采取一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渐进模式。紧急状态宪法实施需规范行政职权行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法律监督、执法检查、答复法律询问等职权。

关 键 词:应急状态  紧急状态  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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