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理论修正与司法检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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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占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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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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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网络融资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19YJC820018);2017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审判专项课题)《山东省非法集资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实证研究》(17CSPJ12);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间借贷涉集资诈骗罪问题研究》(QDSKL1701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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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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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损害故意 推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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