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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审判监督
摘    要: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习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这种解决方式已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一九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将会通过法院实施第三方裁判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迄今仍是软弱无力的,以致出现告状难、执行难、申诉多的状况。其原因并非是民事、行政立法跟不上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个机关——人民法院独自处理案件,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机制造成的。因此,在运用法律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行政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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