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兼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及诉讼标的释明权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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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春华.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兼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及诉讼标的释明权之行使[J].法律适用,2014(5):6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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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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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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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诉讼标的被理解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同一个概念。后罗森贝克等创立诉讼标的新理论,在实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果诉的事实和诉的声明合并构成一个诉讼标的的,不管实体法上存在多少个请求权,都不发生多个诉讼标的问题。施瓦布教授与伯特赫尔倡导的声明说更认为,在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时,即使存在着若干不同的事实理由,仍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因此,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诉讼请求可以追加或变更,诉讼标的为法院释明义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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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 变更 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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