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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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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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进一步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和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定。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 0 1条、第2 0 3条)纳税人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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