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是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所吸收而规定的。毋庸置疑,该罪的设立,对于在查处红塔集团原董事长储时健、“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等贪贿案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确保国家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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