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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
摘    要: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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