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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犯罪主客体探讨
摘    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国营企业股份化,横向经济联合,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国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等新的经济实体不断涌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然而,在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生产力面前,立法上滞后现象却日见其严重性。它不仅不能超前预测和防范,甚至不能及时反馈和调整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经济实践。“三资”企业引进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而且有的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混合产生了新的经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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