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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年龄权"辨误——与《年龄权的法律盲区》一文商榷
作者姓名:
张新华
作者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 要:
在法理上提出“年龄权”概念存在比较严重的法理错误与逻辑错误。作为一种单纯的客观事实,年龄的实质是时间。时间不能被人为改变,这一法律事实也不能被证成为与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年龄也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关 键 词:
年龄权
时间
权利的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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