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或不能:以刑制罪理论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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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运锋.能或不能:以刑制罪理论之反思[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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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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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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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罪刑关系的实然困境与应然图景》(项目编号:13YS131);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科研基地项目《转型社会涉众型经济犯治理对策分析》(项目编号:2011YC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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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理论上看,罪刑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由罪生刑论、以刑制罪论与刑罚决定罪名论。以刑制罪有其理论背景与实践需要,前者可从现实主义法学与哲学诠释学那里找到论据,后者表现为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与实质正义的强化。对以刑制罪理论应理性看待,它只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如果适用以刑制罪,应对适用结果进行合法性判断。以刑制罪应适用于疑难案件,在简单案件中,根据三段论推理就可以完成事实法律化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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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刑制罪 三段论 现实主义法学 哲学诠释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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