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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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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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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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盗窃、侵占、骗领、借用等方式持卡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超限额恶意透支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对于超期限的认定应强化对催收通知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对于不归还的认定,应区分情况对待。在计算数额时,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的本金,案发前已经退出的部分透支款,或者以后一次透支的款项归还前一次透支款项的,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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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持卡人 超限额 超期限 不归还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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