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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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秉民,陈明祥.论我国公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法学,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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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秉民 陈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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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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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法责任的主要领域行政责任,在立法设置上过于依赖经济手段,忽视了处罚的人身性;公法责任的另一主要领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过于偏重剥夺人身自由的绝对监禁刑;公法责任的问题集中体现为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追究的空白。在刑事责任领域,应促进以强制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社区劳作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和完善;在行政责任领域,立法亟需增设强制责任人进行社区服务等类似强制措施的责任形式;在违宪责任领域,首要的是落实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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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法责任 违宪审查 社会抚养费 管制 非监禁处遇 社区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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