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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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翰岳.过错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刍议[J].犯罪研究,2013(3):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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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翰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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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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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逐步展开被害人救助工作试点,虽然离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距离尚远,但对制度设计的细节问题仍应提前研究。被害人补偿的正当性难以通过国家保护不力或社会风险分担予以说明,在规范语境下其正当性在于社会型国家的宪法目的设定。国家责任在补充性之外兼具福利性,因而补偿对象的关键特征为生活陷入困境,而不限于故意犯罪、暴力犯罪或身体伤害犯罪,补偿范围可分为保障性与补充性两部分,应以不同标准区别对待。过错被害人从事实与规范的角度可分为六种类型,对其补偿的扣减或拒绝,总体原则是保障性补偿须谨慎扣减,补充性补偿可灵活掌握,以务实的态度更好地实现国家补偿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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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补偿 被害人过错 宪法目的设定 保障性补偿 补充性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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