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给付行为"之判决适用研究——基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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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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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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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监管的行政不作为责任"之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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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l款第6项是行政给付进入诉讼救济的规范基础,但是因其就给付形态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当事人救济中获得的判决形式不明。将“不依法给付行为”作动态解释,它可以分为“消极不依法之不给付、少给付行为”、“积极不依法之不给付、少给付行为”以及“不依法之完全给付行为”,相应地分别对应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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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给付 不依法 行政诉讼 判决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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