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民调解是一项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民间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作为第三人依法对纠纷进行调停。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纠纷和调解活动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仍然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调委会调解的根本目的还是使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得到最大化,达成调解协议即是双方当事人心理共同达到平衡点。因此,使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是一系列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提出温馨调解,改变以往司法调解中心“法庭式”的庄重严肃,推行温馨和谐“家庭式”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温馨调解需完善5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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