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当事人出具办理离婚登记的证明材料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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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蒲通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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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黎平县司法局肇兴乡司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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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调解当事人申请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因发生离婚纠纷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两种情形:一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一是男女双方已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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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 登记机关 证明材料 离婚登记 人民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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