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达成中的当事人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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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蓉 穆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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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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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和解的推进与规范化研究”(CX2010B239);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10FX06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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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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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达成 当事人 主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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