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执业状态选择:职业化抑或兼职化 |
| |
引用本文: | 刘鑫,唐小侠.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执业状态选择:职业化抑或兼职化[J].中国卫生法制,2012(4):49-56. |
| |
作者姓名: | 刘鑫 唐小侠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存在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这造成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混乱,因而成了法律界难以解决而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并不具有互补性,因而不可能将两种鉴定模式做简单融合。对司法鉴定人管理实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构建包含职业鉴定人、兼职鉴定人、临时聘任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模式,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实行兼职化管理,由医学会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直接管理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管理模式,是解决当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二元化的唯一办法。
|
关 键 词: |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鉴定主体 鉴定人 职业化 兼职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