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既要强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强调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的约束第一,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立法。现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规范和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一是《暂行条例》从“补充论”的指导思想出发,过分强调了民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特点,忽视了民营企业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没有把立法重心放到对这三种企业各自内部关系的规定上,致使企业的内部组织活动无法可依。二是在立法技术上,《暂行条例》重点不突出,致使不少条款与其他立法规定《如税法、劳动法等)相重叠。三是民营企业适用《暂行条例》,其他企业适用其他立法,致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公平竞争规则,民营企业资本外流、一些民营企业投资者竞相取得外国护照和绿卡、民营企业抢戴“红帽子”、冒充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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