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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刑事羈押者的会见交流权
引用本文:马静华. 论被刑事羈押者的会见交流权[J].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17(1): 65-68
作者姓名:马静华
作者单位:马静华(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646000)
摘    要: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性,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会见交流权包括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和与家属、其他人员之间的会见交流.作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调整重点,被羁押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也应得到国内法的关注.对会见交流权的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并以例外为原则.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确认与保障只能在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重构中得到个别化的实现.

关 键 词:会见交流权  诉讼保障权  保障  限制  司法改革
文章编号:1008-6048(2003)01-0065-04
修稿时间:2002-05-16

On the Right of Meeting and Communication for Criminal in Custod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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