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数字权利在本质上是一套独立的新兴权利,具有新的赋权方式、权利结构与运作逻辑,而不是“数字内容的传统权利”。从内涵来看,数字权利最终保护的是个人对数字技术应用的自主决定利益以及在数字空间中的“行动自由”;从外延来看,数字权利和数字人权、数据/信息权利、算法权利等概念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关联。在数字社会,数字权利能够细化为“消极数字权利”“积极数字权利”“工具性数字权利”三种形态,三者分别塑造了权利概念层面的选择功能、权利话语层面的保护功能、权利制度层面的规范功能。在体系构造上,可建构数字生存权、数字人格权、算法正当程序权、数据财产权四元并存的权利架构体系,实现数字社会价值的整体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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