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对该条进行规范分析,可发现其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须藉由法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两种信赖”,其本质是“谁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另一方”。依据得主张效力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前者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后者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二者在相对人范围、善意及证明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外,依体系解释,宜认为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自登记事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时产生;当登记信息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公示信息有公信效力而无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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