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司法的对象及其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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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益前.监督司法的对象及其内涵[J].人大研究,2003(10):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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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益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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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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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机关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的负责制 :(1)单一负责制———各级人民法院仅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负有法律监督责任 ,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同审级 (一审、二审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 )审判权 ;在实际工作中 ,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担负着组织业务学习和对法官、书记员、政工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这主要取决于资源共享及其配置尚未社会化 )。 (2 )双重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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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督司法工作 司法机关 负责制 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监督对象 监督权 监督司法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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