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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毒酒案”是如何定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玩忽职守罪
摘    要:“江南毒酒案”造成13人死亡、13人伤、残,震惊全国。该案涉及4个单位,14个人,哪些人应负刑事责任,适用什么罪名,本文作了分析,并在法理上对不作为犯罪的分类及主观罪过形式,提出了值得探讨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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