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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作者姓名:王洪亮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关 键 词: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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