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轮公司法修订仍未解决公司资本流出制度中债权人救济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董事对债权人的个人赔偿责任规范需进一步明确适用情景与规范边界。基于组织法的董事信义义务与传统契约义务在规范假设和功能界定上具有异质性,公司偿付能力会对董事信义义务产生结构性影响。在公司丧失应对到期债务的经济能力时,股东的传统权力会转移至债权人,董事应对债权人利益负责。在董事对债权人担责的规范建构中,应当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董事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为债权人对董事的诉权产生时点。在责任形式上,在公司与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依据过错程度对董事施加比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比例化一次性地解决了董事之间的责任划分,以终局性的裁决方式节约了司法资源,消除了董事面临的不确定风险,矫正了因被迫和解而扭曲的损失分配,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发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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