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2017年修改后的版本,较之前1989的版本相比,此版本的《行政诉讼法》的进步较为明显,尤其是其第五十三条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以及审查方式,其进步意义是不可估量的。然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上尚且存在一些较为模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将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概念入手,理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要性,透过分析现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在国内发展存在的问题,以一种新的视角,建立起一种相对较为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完善行政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建设,还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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